2004-2020新泰市城市规划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6-14 12:21:00 / 个人分类:泰安

新 泰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及规划管理权限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
    《新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已经省政府正式批复。为明确职责,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及有关规划管理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1、概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新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至金斗山以北,南至光明水库、新汶森林公园和京沪高速公路一线,西至迈莱河,东至滨枣高速公路和青云湖风景区。涉及青云街道办事处、新汶办事处、小协镇、东都镇、翟镇、西张庄镇、汶南镇、刘杜镇、岳家庄乡和龙廷镇等10个行政单元,总面积约430平方公里。
    2、具体界线:新泰市行政区域北边界——青云街道办事处西边界——翟镇镇域西边界——西张庄镇镇域内的迈莱河西边界(含前高佐村、后高佐村)——小协镇镇域西边界——光明水库以西(含刘杜镇的荻子峪村、光明中村、光明南村、新华村、围山村)——新汶森林公园南边界(含刘杜镇镇域南边界,岳家庄乡的马头庄村、角山庄村,东都镇的栾庄村、徐庄村、下炭峪村、黄崖村及东都镇镇域东边界)——京沪高速公路汶南段(含吴山村、重兴庄村、果庄村、朝阳村、两桥庄村)——滨枣高速公路汶南段(含庄家庄村、分水岭村、公家庄村、涝坡村、洼子村、双山村、柳子沟村)——青云湖风景区东边界(含汶南镇的杨家河村、嶅山东村,龙廷镇的南河庄村、黄崖村、小栗峪村、平子村、赵家庄村、迎丰庄村、崇本庄村)——滨枣高速公路青云段(含龙埠村、小驻马村、北师店村、高峪铺村)——新泰市行政区域北边界。
    3、所含村居共302个,其中需要重点规划的村居以建成区范围内村居为主。在较长时间的规划范围中,青云街道办事处98个,新汶办事处18个,东都镇30个,翟镇45个,小协镇18个,汶南镇57个,刘杜镇17个,龙廷镇15个,西张庄镇2个,岳家庄乡2个(具体村居详见附件)。
    二、规划管理权限
    在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基础上,本着“明确职责,合理划分,便于管理,相互把关”的原则,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和权限进行明确界定。同时,要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对某些重点工作实行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城乡规划及建设水平的提高。
    1、市规划局:
    (1)具体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2)负责全市乡镇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包括东都镇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三个村,以下(3)-(8)款所指城市规划区内皆包括以上三个村庄)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
    (3)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
    (4)负责乡镇驻地规划区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
    (5)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
    (6)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和其他工程设施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一书三证”)的核发;
    (7)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8)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竣工验收等批后管理,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方案、降低退红线距离、增加或降低建筑高度、加大建筑密度、提高容积率、侵占或减少绿地面积、改变公益设施配套建筑等规划许可内容的及时予以查处。
    2、市建设局:
    (1)负责城市规划区外村庄(包括西张庄镇、岳家庄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以下(2)-(3)款所指城市规划区外皆包括以上村庄)建设规划、乡镇驻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
    (2)负责城市规划区外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一书三证”的核发,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
    (3)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3、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相对集中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区域调整为《新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2)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3)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所建工程设施;
    (5)未经批准,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4、各乡镇办事处负责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详细规划,具备条件的村庄,应编制村庄综合改造规划,按以上职责权限分别报市规划局和建设局审批。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5、各有关部门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全面编制或修改交通、电力电讯、热力燃气、给排水、环保环卫、园林、抗震、人防消防、旅游等各专业系统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由市政府批准。
    三、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做到令行禁止,严禁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对违法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进行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所批建设工程一律按照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四、以上规划管理权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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