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区主义及其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碰撞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1-17 13:52:00

新地区主义及其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碰撞

作者:李恒

关键字: 碰撞 新地区主义 多边自由贸易体制 
 
摘要:新地区主义的出现,已经开始在国内外学术界引起较大关注,并有大量研究成果出现。然而对于新地区主义与以WTO为代表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问题仍然存在诸多争论。本文首先对新地区主义理论进行了一次梳理,综述了新地区主义的理论、背景、成因及其内涵,其次从体制上分析了新地区主义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之间的碰撞与冲突,认为正是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法律层面上的“例外”导致地区主义的繁荣,而地区主义的深层次发展则更增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困难。最后,作者提出了这方面尚待深入研究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新地区主义  多边自由贸易体制  碰撞


一、引言

地区主义源于区域经济一体化,但其内涵要远较区域经济一体化丰富。首先来看,地区主义首先是一个有着地缘色彩的国际政治经济概念,它常常是一些地理位置邻近的国家为了发展共同的政治、经济和战略利益与目标所进行的互动与合作。但目前来看地区主义的主要表现形态则是广泛存在的各类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如果给出其国际经济学的定义,就是“单个的民族经济在制度上结合为更大的经济集团或共同体”[②]。一体化本属产业组织理论的范畴,通常是指企业的合并,并从中衍生出垂直一体化与水平一体化两种企业合并的组合方式。前者是指处在生产过程中的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并;后者是指生产同类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然而,将一体化视作国家之间经济融合的观念是到本世纪50年代才形成的,这时,一体化指的就是地区性的一体化。此后,区域经济一体化开始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这种关注源于由此而产生的巨大利得。维纳于1950年引入关税同盟理论,这一理论成为当时国际经济一体化理论的核心,它从理论上论证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条件、必要性及巨大福利来源。几乎同时,1951年欧盟[③]组建及其后的巨大成功,带来了非同一般的示范效应,这使人们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热情上升到一个非理性的高度。按照W TO的统计,区域性贸易协定(RTAs)的实施数量在1950- 1959年有3个,1960- 1969年有19个,1970- 1979年上升到39个,1980-1989年为14个,1990- 1998年则为82个。截止20世纪未,全球共有各种区域性政治、经济或政治经济合二为一的组织近200个,仅在W TO注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就达170个。目前,55- 60%的世界贸易是在贸易集团内发生的[④]。


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二战后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指是战后初期50 -60年代盛行于全球的区域性经济贸易安排,第二个阶段则是指出现于80年代、盛行于90年代的另一轮全球经济区域集团化浪潮[⑤]。这种分类虽是基于其发展的两个繁荣期,但更为关注其内涵,一般认为第一阶段主要是欧洲的联合,其它的区域合作则是欧洲联合的一种示范效应,这一时期的一体化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同时也不具备全球性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冷战背景的存在,这种区域合作更具政治上的意味;而第二阶段由于冷战的结束,区域合作才真正意义的转向经济本身,同时区域合作也向人们展示了巨大的经济成效。特别是这一次区域集团化的强劲发展伴随着以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关贸总协定(GATT)为标志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同时加强,引发人们对于区域化与全球化关系的深入思考。有关区域化与全球化争论的文献极其丰富,大致两分:一种观点认为区域化是当前情况下的全球化的次优形式,是全球化的重要补充,通过区域化的实践为全球化积累经验,从而推动全球化的进程;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区域化本质上是排它的,它与全球化有着体制上的内在矛盾,区域化的发展必然对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形成挑战,从而阻碍全球化的进程。总的来看,前一种观点占据上风,这也许就使各国对区域化热情不减的主要原因。

全球化的本质在于获利,区域化也应该是,如果现实来看这种利得不存在,那么有关国家通过(加入)区域经济一体化而获取利益的可能也就不存在,这必然引发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发展,同时也引发人们思考区域化对于当前全球化提出的新的挑战。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区域化的发展状况就验证了这种担心,即:多数国家是以牺牲利益加入区域化的。      最典型的例子是奥地利、芬兰、和瑞典加入欧盟,这些国家入盟后从一体化内部的自由化贸易中受益很小,因为在欧洲经济区条约中,它们已经和欧盟有效地开展了自由贸易,但是它们必须为加入欧盟为欧盟的预算付出显著的净支付[⑥]。另外一个例子是墨西哥加入NAFTA。加入NAFTA后不会使墨西哥在经济上更多受益,因为墨西哥和美加两国的贸易已经比较自由化了。Anderson和Wincoop用它们自己的模型对美加墨三国加入NAFTA对各自福利的影响进行了估计,在三个国家关税下降为0的假设下(其中墨西哥从18.6%下减为0,美加都从5.9%下降为0),计算出墨西哥的福利变化是-0.3%[⑦]。对上述这种反常的现象的讨论的结果就产生了新地区主义理论,现有的评述对于这一理论均持认可态度,然而新地区主义理论对当前全球自由贸易体制的多边框架究竟是否带来制度上的挑战?这种挑战对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来说意味着什么?这些问题促成了本文的研究。


二、文献综述

什么是新地区主义?本质而论,它不应该是一种经济实践,而是一种学术研究的思路。或者说是基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践上的一种学术界定。长期以来,随着经济跨国活动的频繁和深入,世界经济的全球拓展和区域聚合也比以前任何一个时期都要深入和丰富,加之在此过程中所交织的复杂的政治、军事、文化、民族问题,吸引了学术界更多的目光。对于地区、地区主义[⑧]、区域化、全球化、民族主义、分散化这些概念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国际理论界已经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讨,然而对于“新地区主义”的研究却相对较少。在1986年前后这一段时期,欧洲共同体讨论并通过“单一欧洲法案”,这一事件引发了学术界复兴“地区主义”研究的极大热情。从实践来看,到冷战结束,地区一体化开始从欧美向“第三世界”进行扩展,这极大的丰富了国际学术界对地区主义进行描述和历史研究的内容和意义。耿协峰认为,对于地区主义这一新兴的课题的理解,应该从国际理论界研究新地区主义的三种最常见的观察视角或方法入手,即历史的、规范的和比较的方法并得出其观察结果[⑨]。这种观察的结果便是给出一个学术研究的思路。

新地区主义概念为有别于战后初期的区域化热潮而提出的,是指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盛行于90年代的战后第二轮区域经济一体化热潮。新地区主义表现出许多有别于以前一体化的特点,张煜对此总结了五点:①新地区主义通常表现为一个或几个小国与至少一个大国的组合,以NAFTA较为典型;②新地区主义较小的成员国都已经或正在进行显著的单边改革。原奉行共产主义政策的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是为典型的例子;③新国家加入一体化组织更注重获得一种“一体化身份”,而不是要显著扩大与原一体成员国的贸易,如瑞典的加入欧盟;④新地区主义自由化的实现主要是靠小国做出单边让步;⑤新地区主义一般均包括比贸易自由化程度更深的经济一体化[⑩]。而肖欢容则认为其特点主要在于:①新地区主义体现了对国家内部事务的介入性。实践上来看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北约和欧盟,它们打着市场资本主义、“人权”和“自由民主”的旗号,给东欧的前共产主义国家以成员国的身份,使东欧加入西方。这些东欧国家将接受由北约和欧盟制定的、较少受主权约束的地区行为规则;第二种形式是东盟等发展中国家地区性组织,为了应对现在和未来可能的危机,开始突破旧地区主义时代囿于主权的原则,采取一些干预成员国内部事务的政策;②新地区主义体现了美国试图控制地区主义的战略实践;③新地区主义具有明显的自我伸张性。与旧地区主义不同,新地区主义不再甘心屈从于联合国框架之下,希望取得与联合国平等的地位,地区主义的这种扩张,必然对未来国际秩序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④新地区主义在全球地理分布上具有明显的板块性特征[11]。显而易见,前者是从新地区主义的经济福利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的分析,而后者则超越了这一点,关注的是体制,是新地区主义出现后全球体制的变化。


新地区主义在上个世纪后二十年出现是有其深刻背景的,佛西特指出新地区主义的根源主要在于冷战的终结、世界上的经济变革、“第三世界主义(Third Worldism)”的结束和民主化或政治自由化的发展四个方面[12]。坏特瓦尔特也提出了类似的四大因素:冷战的终结、世界经济力量的变移、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改革、世界贸易中非关税壁垒的日益重要性等[13]。肖欢容则提出另外两点原因:①20世纪80年代后期多边主义GATT(WTO)的谈判进程的缓慢以及世界贸易中日益上升的非关税壁垒使人们对多边主义失去信心,从而寻求寻找其他替代方法。②美国对地区主义和多边主义政策态度的改变,美国传统上是多边主义的保护人,但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当欧洲通过深化和扩展一体化进程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时,美国对地区主义的兴趣也日益增长。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在1994年的形成与随后积极参与亚太地区的经贸合作,这成为美国地区主义政策的支柱,它通过自由贸易不能再从世界经济中获益[14]。张煜则从另外一个角度探讨了新地区主义产生的国际背景,认为新地区主义的动机在于有关国家要加入世界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他列举了三个方面的理由:①经过GATT(WTO)数轮多边贸易谈判,工业化国家的制成品关税水平已经很低,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也显著下降,多边自由化在制成品领域已较广泛地存在;②越来越多的经济不发达国家开始实行开放政策,积极寻求融入世界多边贸易体系;③外国投资在一国经济与贸易的发展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15]。

上述新地区主义产生的原因都是基于国际经济前景来进行探讨的,另外有人从利得角度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Ethier指出新地区主义产生的基本动因是国家谈判利益的最大化,并设计了一个高度简化的区域化模型来进行阐述。在这个模型里他设计了两个函数:谈判成本函数和谈判利益函数,谈判能够实现的自由化程度及参与谈判的国家数目是期中重要的参数,他认为一国是否选择加入一体化的关键因素在于该国进行地区性谈判和多边性谈判的谈判成本收益比较[16]。另外有人对于全球化与反全球化的关系的评述也可用于对这方面的解释:交往的区域与要素代表者的利益有关,富余要素代表者希望发展全球市场以便输出这些要素,降低其富余度,从而提高要素投入的回报率,而稀缺要素代表者则相反,他们希望限制全球市场阻止要素输入,或阻止本国其它要素的输出,以便维持其拥有的要素之绝对或相对的稀缺度,从而维持这些要素的高回报率[17]。这种分析有助于理解新地区主义中对于区域内投资理论的有关内容。


白当伟和陈漓高根据Fernandez和Porters的研究,从新地区主义的非传统收益方面来解释新地区主义的成因[18]。按维纳对于一体化的理论解释,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于有关国家组建一体化所产生的巨大贸易创造效应,但是维纳忽略了至少两个问题,一是,贸易创造效应的分析是以世界其余地区的供给曲线是完全弹性的假定为前提的,而这一点并不总能够存在;二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引起的市场的扩展,可能会产生许多重要的影响及效应,如规模经济、技术效应、竞争效应及市场扩展所带来的对于生产率和投资的影响等,而新地区主义恰恰在这些问题上表现出来了。为了对在不能获取传统收益甚至招致损失的情况下一些成员加入一体化的行为进行解释,他们提出新地区主义的非传统收益,在于以下六点:①保证政策的连贯性。如果一项贸易自由化或国内改革的政策能提高该国的福利,但在缺乏RTAs约束的情况下不能持久时,则RTAs能为该国带来非传统收益。②发信号。明确加入RTAs这个事实本身,并依此向外界发出信号,使得外国投资者看到该国的政策新动向。③提供保险。通过为至少一个成员国提供防范未来或有事件的保险,保险收益发生在防止贸易伙伴实行贸易保护、防止在世界的贸易战中受损、取得更有利的条款保障以及能吸引更多的投资等方面。④增强讨价还价能力。加入RTAs的国家可以增加它们对第三方的讨价还价能力。⑤发挥协调一致机制。这是一项政治经济解释:它们能把那些从自由贸易中获益的人组织起来,使其协调行动,避免自由贸易利益的分散、不确定的负面影响。

从以上我们对于新地区主义理论的梳理可以看出,当前国内外理论界对于新地区主义的分析视角是相当广阔的,已经不再囿于区域化的经济福利本身了,这使得新地区主义理论走向虽不成熟但相较全面的方向。然而理论本身的完备并不代表理论应用的正确,特别是一个重要问题必须予以考虑,那就是,WTO成立以来,以其代表的全球性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已经成为指导几乎所有国家开展对外经济交往的框架,新地区主义对于这个全球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是否形成了挑战?本文就体制层面上对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三、新地区主义与以WTO为代表的全球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碰撞

伴随新地区主义理论研究的进展,另一重要研究课题是新地区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如何“共处”的问题。现有的研究基本上是倾向于二者是在20世纪80、90年代的同步发展是一种“共生现象”。Maull总结了反对地区主义三种主要观点并一一进行了驳斥(他指出反对地区主义的这三种主要观点是:首先,如果引用经济上的术语,地区主义是一种次优的理论;其次,地区主义常常会导致地区集团发展的封闭化,表现出重商主义的倾向;第三,在讨论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时,地区主义会引发不必要的讨价还价),认为地区主义是多边主义的必要补充,“地区主义不仅是一个有益的事物,而且是实现开放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19]。怀特瓦尔特在从贸易、投资、货币金融三大领域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进行考察之后,也得出基本相似的结论:世界经济的地区化和全球化二者是相互作用、共生并进的[20]。李琮则在分析了经济地区化与经济全球化之间的关系后也认为:二者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过程或趋势,在其发展中,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21]。


从多边贸易体制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的有刘光溪[22]、张煜[23]、肖欢容等,其基本观点是,从历史发展来看,新地区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是一种“共生现象”而非“此消彼长”;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GATT(WTO)确认了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这两种形式的地区主义的法律地位。GATT(WTO)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因此……不得阻止各缔约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同时,为了维护多边体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二十四条又对区域贸易自由化安排做了一系列的限制,主要包括:建立起来的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对未参加联盟或贸易区的缔约各国贸易的适用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时各组成领土对外所实行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取消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内的实质上所有贸易的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由于GATT(WTO)给予了地区主义以其所奉行的最基本原则——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为核心的非歧视原则的最大例外,从而给予了地区主义法律地位,也从法律规定方面解决了二者的“共处”问题。这种规定一方面解决了地区集团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所产生的压力,同时多边体制所制定的规则和纪律又必然促进地区集团贸易自由化的进步,二者之间是一种既竞争又互补的关系,这种互补性的竞争为贸易自由化的整体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并推动和促进地区主义最终融入多边主义,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

本文认为这种考虑有失偏颇,GATT(WTO)所给予地区主义的法律地位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就体制本身来说,二者之间存在非常严重的冲突与碰撞,这种规定不过是暂时缓解这种冲突与碰撞的手段而已。理由在于以下四点:

(一)   GATT(WTO)给予地区主义的法律地位是一种基于“历史现实”的无奈选择

在GATT成立之前,世界上已经存在很多的区域集团,如1703年成立的苏格兰和英格兰政治经济联盟,1834年生效的日耳曼关税同盟和1944年达成1947年生效的比荷卢关税同盟等[24],如GATT(WTO)当时不允许有这样的例外规定,禁止缔约方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区域集团,那么将造成许多主要贸易大国如英、法、美、德等难以接受总协定。众所周知,GATT在当时只是一个临时条款,面对世界经济中的大国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如果为了推进全球多边体制的发展而要求这些地区集团解散,最终的结果必然导致自身的死亡。从GATT(WTO)以后的发展来看,这种无奈一直伴随,欧盟的进程使其做为一个整体已经具备了举足轻重的力量,再加上美国对地区主义和多边主义政策态度的改变,GATT(WTO)已经无法再对第二十四条进行实质上的修改。


(二)   “例外”本身形成了GATT(WTO)体制上的最大漏洞

    GATT(WTO)严格来说是一套法律体系,其发展经历了“新旧”两个时期,旧多边贸易体制是指国际社会基于总协定在近半个世纪内逐步形成的一整套协调、管理、规范和监督国际贸易关系发展的规定、规则以及与之配套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的法律体系,这一时期的多边贸易体制由于历史的原因,无论从成员资格、协调国际贸易发展的规则与纪律的完善程度和管理力度而言,都相对较弱。乌拉圭回合结束后,WTO这一具有法律地位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成立,及其对GATT规则的完善和协调范围的扩展,才最终确立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中心地位[25]。然而WTO不是平地产生的新机制,它是对于GATT的继承,由于背景、内容、原则、基本目标和成功前提的趋同性,WTO不但保留了GATT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且出台了乌拉圭回合总协定第二十四条解释之谅解,再加上实践关系的“四种免责方式”和“授权条款”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的新规定,使多边贸易体制与地区主义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更为稳固。作为以奉行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为核心的非歧视原则为其基本原则的多边贸易体制来说,这种例外已经从实质上偏离了其根本方向。很简单的一个理由:多边贸易体制是以其法律的严密性来约束成员国从而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如若为了这一目的而做出无休止的让步必然自己处于尴尬处境。

(三)   法律的不严密性导致条款解释上的困难

    由于法律上的不严密性导致至少如下6方面的争议:①“自动获得免责”审议问题。由于总协定创立时对诸多当时和先前的优惠安排给予了祖父条款的待遇与资格,二者相安无事地相处了10年,然而当《罗马条约》第一次被通知总协定时,情况发生了变化,以欧共体6国为一方与其主要贸易伙伴为另一方经过长久谈判,终难就欧共体与总协定法律规定的一致性达成协议,且对于欧共体形成所造成的关税补偿性调整方面也无法形成共识。总协定曾多数试图进行协调,但审而无果,最后形成的折衷方案其实是关于区域集团规定的含糊不清的解释。这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和欧共体第二次扩大再次重蹈覆辙。②第三国的阻挠问题。区域集团外非成员国为确保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利益不因某一区域集团的形成而受影响,在对于区域集团的有关审议中往往采取不合作态度,从而使这种审议永无定论,以便持久监督其发展走向,并做出利于自身的调整。③“临时协议”的审议、及规定的存在性问题。这一问题与第一点有相似之处,不同在于多边贸易体制应该是在临时协议生效之前就对其审议完毕,但80年代后大多通知总协定的临时协议都是生效后才进行的,更为困难的是二十四条对于临时协议的通知、计划及时间表上并未作出明确定义,这存在法律规定上的严重的解释困难。④“实质上所有贸易”规定存在的争议。这是一个涉及贸易自由化的范围问题,对此问题的争议与分歧集中于究竟是从贸易质量上还是从贸易数量上来解释?如排除非加工农产品贸易的临时协议是否符合实质的所有贸易的要求?其次是对于区域集团内部自由化涉及的关税及非关税措施的取消程度是否应以所包含的产品类别来衡量和解释?再者是区域集团成员实施非关税措施是否免除非歧视义务,这一点本在二十四条款中有明确说明,但从实践来看却存在持久而又无结果的争执。⑤“总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规定存在争议。如何定义“总体上”?是基于单个国家和逐项产品,还是基于“总体上”?而且当约束关税税率变动后的补偿调整问题也难以解决,这方面的分歧在于应在何时补偿?如何界定补偿的性质和补偿范围?同盟其它成员在“其它”产品的关税方面所作出的减让是否也应看做一种形式的补偿?这些方面的争议甚至导致了报复威胁行为。⑥对发展中国家条款问题。1964年11月增补的第四部分包括三个条款,是针对发展中国家进行优惠安排的,但这在有关区域安排上也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优惠贸易安排时应该用第四部分还是按二十四条的规定来进行?除此之外,有关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差别更优惠待遇(DMF)和普遍优惠制待遇(GSP)在区域安排中如何解释?1971年缔结的发展中国家之间提供贸易优惠的法律文件——“1971年贸易谈判议定书”也为这种优惠贸易安排的建立带来了解释上的困难。所有这些争议都使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和平共处”关系变得相当微妙,也极大的削弱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


(四)   新地区主义理论所揭示的区域发展新思路给出了实质上的新壁垒

源于小国以不利条件加入一体化而产生的新地区主义理论实际上提示了新壁垒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首先,从思维方式的转变来看,区域化本身就是一种排他性的优惠安排,这种优惠安排虽然目前来看远低于“国家内”或“民族内”的交往,但已有人对此提出了担心,认为“地区性”已经是一个类似于“国家性”和“民族性”的概念,而成为了所谓的“民族主义的放大”[26],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其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就不言而喻了;其次,从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国多边主义与地区主义政策的改变来看,由于大国不但是世界经济中的主体,而且也是推进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关键力量,观察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进程,其每一步的前进都与大国有关,而且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性框架的制定往往与大国的政策有相当深的渊源关系,一旦大国的目光转向了地区主义,必须从法律意义上挑战多边贸易体制的地位;第三,从新地区主义的非传统利益来看,新地区主义所强调的保证政策的连贯性、发信号、提供保险、讨价还价能力、发挥协调一致机制等方面为成员国带来收益其实已经不在于贸易领域,而是更多的强调在投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而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也正在由原来的注重贸易收益转向投资注重收益,多边贸易体制虽然在近来对于投资也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毕竟尚不完善,这必然导致地区主义在这方面对多边体制的形成冲击;第四,从谈判成本及要素收益角度来看,Ethier所发展的谈判模型实际上给出了区域谈判的优势,而多边贸易体制在前期协调上所表现出来的缓慢性和无果性更增区域化的吸引力;要素收益理论也揭示了具有稳固持久联系的区域加强内部紧密合作的诱人前景。最后,观察新地区主义蓬勃发展的现实,这种趋势本身就是其对多边贸易体制形成挑战的最好例证。

四、评述性小结与尚待研究的问题

基于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现实,笔者认为,民族国家仍然是国际行为关系的主体,国家并不是必然地要参与地区主义。如果全球框架安排不能确然有序,从而不能保证单一国家在这个框架内来获取其最大化的收益,那么它就必然寻求其它形式的合作来实现最大化,地区主义作为多边自由体制的次优选择也就必然进入人们的视野。更重要的是,体制本身是给予行为主体一种预期的保证,这种预期所关乎的除了眼前的现实利益外更多的是未来的潜在利益,这会导致能够提供这种预期保证的体制更深入的发展,具体而言便是地区主义的繁荣并不是一种偶然或暂时,如果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能在多边体制下予以有效解决,最终会对多边体制本身带来更危险的冲击。


20世纪80、90年代地区方义与多边贸易体制同步发展、同步繁荣的共生现象,在时间上具有同步的偶然性,在内在机理上又是二者各自及相互关系发展的必然。通过以上对新地区主义理论的梳理及新地区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冲击的分析,我们其实已经找到这种冲突的根源之所在,那就是,一个合理的、符合现实需要的、更具严密体系及更具权威性、更具效率的多边框架的建立已是迫在眉睫。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新地区主义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虽具一般意义,但更多的是具体国家、具体区域在其全球主义与地区主义选择上的一种安排,以及这种安排对于行为主体和全球整体所带来的现实及未来利益的判断。亦即是说,至少还要从以下两个具体层次上给予分析:一是国家(或地区),国家(或地区)身份如何认定?其前期开放战略与导向的具体分析,区域环境的判断及全球主义和地区主义的政策适应性分析;二是区域,区域特性的界定,区域内部结构的调整,区域与区域之间关系的分析与处理,区域在全球体制中的位置等,这些都是尚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非从根本上否定地区主义与全球主义之间的相互推动而又相互制约的“共生共荣”,也认为地区主义是对全球主义的有效补充,并以其发展为全球主义的完善提供经验和动力。本文所强调的是体制层面上二者的冲突,以及这种冲突对全球多边框架所带来的诸多挑战,其意在于提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弥补全球多边体制的缺憾,并希望能引起学术界对于此方面更多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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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Peter Robson, The Economics of International Integra-tin\". 4th -1itnnR nil tl-1aP. 1999. n. 1

[③] 欧盟的一体化进程涉及四个关键性的条约:1951年卢比荷国家与法国、(前)西德、意大利三国签署的“欧洲煤钢联盟”(ECSC),一般认为这是欧洲一体化的奠基性文件;1957年《罗马条约》,由此建立欧洲共同体(EC);1991年《马斯特里赫条约》,并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后欧共体更名为欧洲联盟(EU),2000年底的尼斯条约则是欧盟实现东扩的里程碑式文件。

[④] 世界银行,《2000年世界经济发展报告》(中译本)。转引自李向阳:全球化时代的区域经济合作,载于《世界经济》2002。5

 

[⑤] 张煜:对新地区主义的一些理论思考,《国际经贸探索》1999.6。但也有人认为应该分为三个阶段,参看王庭东,论东亚新地区主义,载于《当代亚太》,2003年第1期。

                     

[⑥]Fernandez, R. and Portes, J., 1998, Returns to Regionalism :An Analysis of Non-Traditional Gains from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The World Bank Economic Review, Vol. 8. No. 2,nnl97-220.

[⑦]Anderson, J. E., Wincoop, E., Borders,Trade and Welfare,NBER Working paper No.8515,0ctober 2001.转引自:白当伟,陈漓高:区域贸易协定的非传统收益:理论、评述及其在东亚的应用,《世界经济研究》,2003.6

[⑧] 地区主义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在国内学术界使用较少,一般以“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世界经济区域化”、“世界经济集团化”及“经济区域化”这些概念来替代。在国外对于地区主义含义的争论也很多,有关讨论可参阅:Andrew Hurrel,“Regionalism in Theoretical Perspective”,in Louise Fawcett and Andrew Hurrel,eds.:“Regional Organia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p.37~73.;Minerva Etzioni,The Majority of One:Towoards a Theory of Regional Compatibility(Beverley Hills:Sage Publications,1970).

[⑨] 耿协峰,“新地区主义”研究——不同视角的评析,载于《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1期。

[⑩] 张煜,共生现象——新地区主义与世界多边贸易体制,载于《国际贸易》,1999年第6期。

[11] 肖欢容,新地区主义的特点和成因,载于《东南亚研究》,2003年第1期。

[12]Louise Fawcett,“Regionalism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in Louise Fawcett and Andrew Hurrell,eds.,Regionalism in World Politics:Regional Organ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1997,pp.17~30.

[13]Andrew Wyatt-Walter,“Regionalism, Globalization, and World Economic Order”,in Fawcett and Hurrell edl.,Regionalism in World Politics:Regional Organ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1997,pp..92~97.

[14]肖欢容,新地区主义的特点和成因,载于《东南亚研究》,2003年第1期。

[15] 张煜,对新地区主义的一些理论思考,载于《国际经贸探索》,1999年第6期。

[16]对这一模型可以参考:Wilfred J.Ethier:“The New Regionalism”.《The Economic Journal》,July,1998.

[17] 参看李存娜:“中国:全球化与反全球化”会议综述,载于《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年第2期。

[18] 白当伟、陈漓高: 区域贸易协定的非传统收益:理论、评述及其在东亚的应用,载于《世界经济研究》,2003年第6期。

[19]Hanns W .Maull:地区主义和全球主义:相互矛盾还是相互推动的进程?,载于《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9期。

[20] Andrew Wyatt-Walter,“Regionalism, Globalization, and World Economic Order”,in Fawcett and Hurrell edl.,Regionalism in World Politics:Regional Organ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1997,pp..97~114.

[21]李琮:《论经济地区化》,载《太平洋学报》,1999年第2期。

[22] 刘光溪:互补性竞争论——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

[23]张煜,共生现象——新地区主义与世界多边贸易体制,载于《国际贸易》,1999年第6期。

[24]参见刘光溪:互补性竞争论——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附件二)。

[25] 更为人接受的界定是东京回合之后,总协定确立其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中心地位。参看刘光溪:互补性竞争论——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第3页。

[26]庞中英:《地区主义与民族主义》,载于《欧洲》,1999年第2期。

(原文载于《世界经济研究》2004年第8期)


TAG: 新地区主义 多边自由贸易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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